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admin   2025-04-21 03:25   7 人阅读  0 条评论

不少网友都关注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一些江门新会区疫情减免租金相关的话题,但是大家都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听小编的讲解吧!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扎实稳定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2022]16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如遇题,请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6日

江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防疫情、稳经济、保安全发展”的重要指示要求,推动国务院《扎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稳定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已在我市实施,结合我市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深入实施今年我市为稳增长、加快发挥更大政策效应,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1、财政政策

严格落实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管理、民用航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规定。6全行业留存税款返还政策确保现有留存税款抵免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存税款抵免按月全额退还。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办理,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2022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留存税款集中退还。

2.与国家批发零售、农林牧渔业、住宿餐饮、居民服务、修理及其他服务、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和等7大新兴产业紧密对接。企业实行按月全额退还超额税收抵免和一次性全额退还现有税收抵免的政策,并提前做好准备,确保尽快落实。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厉惩处逃税、骗税等行为。

3.加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2022年至2024年,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落实中小微企业设备及器材税前扣除政策。中小微企业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新设备、设备,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按单位价值计算。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四、各县、各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快主管资金拨付和下达,加快支付,形成实物工作量。涉及基建、政府采购的,要履行相关手续,确保相关要素,确保资金一放就能用。

5、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清理盘活力度。除紧急救灾和实际安置资金外,2022年8月底前尚未拨付的本年度预算资金,以及上年未使用的结转资金,将予以回收,用于财务规划和使用。本年度剩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使用的资金,由财政部门回收或调整,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加强单位实际账户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清理存量资金并上缴财务部门。

六、加强国库资金监管,根据留存退税、项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配置,加强国库资金保障,将支持留存税款专项资金纳入直接范围确保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7.建立财政扶持资金直达机制,将专项财政扶持资金纳入财政直达资金管理,实行财政扶持专项资金专项拨付。

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扩大支持范围。

八、加快我市2022年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节奏,2022年6月底前全部发行。按照2022年8月底前2022年专项债券基本全部到位的要求加大专项债券拨付力度,已发行专项债券项目力争2022年6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

9、加强专项债券穿透监控,按地区、项目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每月报告专项债券支出使用情况;每半个月重点研究调度专项债券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题,推动项目加快建设。

10.对因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短期内难以推进建设或债券资金需求不及预期而产生闲置资金的项目,将按程序调整闲置资金,用于其他符合要求的成熟项目。对支出进度慢、专项债券使用效率差的县,按程序收回一定比例的未实际支出金额,调整至使用管理好、有效需求高的县。

11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并有效衔接信贷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

12、紧紧跟随国家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的政策,依托现有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等物流基础设施、市政和工业园区基础,符合债券发行条件的城乡冷链等。围绕设施、国家重大战略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九大领域,加快谋划新基建、新能源、公共服务、旧房改造等领域一批专项债券储备项目。公共设施、消费基础设施特别是加强符合条件的资本债券项目规划,深入细致地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用好政府融资担保等政策。

13为减轻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负担,政府融资担保机构2022年新增单户融资担保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且平均规模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全省每年保证不超过1%。在按营业额1%给予补贴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05%的补贴。我市对单个融资担保机构最高补贴20万元。

14.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施风险补偿和费用减免补贴。2022年,我国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纳入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范围内。实际赔偿损失的20元予以补偿,并全额补贴再担保费。单个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5.支持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参与本市“政府银行保险”业务。进一步扩大“政银保”融资项目风险补偿资金池,增加合作银行、保险、担保机构,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6.落实省级对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业务规模较大的政府融资担保机构的励补贴政策,支持更多合作融资担保机构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

17充分利用省级支农融资担保机制,支持扩大支农效应。强化涉农信贷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对担保率不超过08的农业经营主体全额补贴担保费,确保贷款主体实际承担的担保率不超过08。

18.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企业购买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缴纳保费的10%给予补贴。推动1000家以上上年出口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外贸企业免费享受小微企业专项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信用服务的征信费、信用报告费给予50%补贴。拓展产业链承保,深化银保三方合作,创新保单融资产品,着力完善短期保单融资,提高信用覆盖率。

加大政府采购力度,支持中小企业。

19.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项目要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大型企业联合体招标和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鼓励投标人按规定支持中小企业通过联合体参与,鼓励项目建设总承包商选择有资质的中小企业。合法分包信誉良好。

20加强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价。适合中小企业的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为中小企业预留;超过上述金额的采购项目中,40%以上的采购项目专门预留给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21落实国家和省要求,将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到10-20。2022年7月1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规定的评审优惠范围执行。在审核未明确预留配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时,鼓励小微企业按上限降价或加价。

落实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22落实国家和省政策,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缴纳的前提下,所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商业户以单位为单位参保,将逐步放宽。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分阶段实行缓缴期,直至2022年底。

23在落实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政策法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出现大规模突发事件、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引导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延期支付政策实施范围,养老保险缓缴期限分阶段延长至2022年底。

24落实制造业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补贴。2022年,在本省登记、持续经营、累计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小型微利制造企业,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年金缴税相应时期的当局。给予保险费5%的补贴,每户不超过5万元。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补助资金,作为非应税收入管理,由企业用于支付社会保险费、职工费等费用。

25简化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流程,按照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地区认定标准,对生产经营困难等适用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度,推动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实现缓缴“即用即享”。

加大稳就业支持力度。

26优化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予以退还。退还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以单位形式参保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此前已按30%比例退款的,将及时补足差额。

27落实国家和省政策,扩大失业保险留职补贴范围,将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中小微企业一次性留职培训补贴受益范围扩大到大型企业以及无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食品饮料企业。对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五个行业的企业,实施期限至2022年底。

对招收应届大学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失业保险的28家企业,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扩职补贴。不与一次性就业补助重复,资金列入失业保险基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底。

29加强受疫情影响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全年培训文化旅游、餐饮住宿、商业服务、批发零售、演艺等行业从业人员不少于5000人。

二、货币金融政策

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货车司机贷款、个人住房和消费贷款继续还本付息。

30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申请延期还本付息。指导金融机构宣传解释延期本息政策。对于自主提出延期还本付息申请的,金融机构将继续遵循市场化原则,努力确保延期如期。本轮递延本息支付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

31坚持延期贷款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信用记录,免收罚息。对于因感染COVID-19住院、隔离、因疫情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指导金融机构灵活采取合理合理推迟还款时间、延长还款期限等措施。通过还本付息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32.优化地方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适当延长或延长期限,免收罚息,完善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和个人的贷款续贷安排。鼓励典当商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无法及时办理赎回、续借典当的,不要盲目处理逾期典当,而是酌情减轻或减轻一定的逾期处罚。对于需要续订典当的典当,可以提前接受续订。鼓励酌情适当延长当期付息和当期续期综合费率,并在原月度综合费率基础上酌情降低费率。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承租企业,鼓励金融租赁公司调整还款计划,酌情减免租金利息和罚息。鼓励商业保理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适当降低融资利率,适当延长保理融资期限,减免罚息。

加大对普惠性小微贷款的支持力度。

33积极争取新的省级再贷款额度支持农业和小企业。落实国家和省2022年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额度和支持比例翻一番的政策要求,更好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利用再贷款支农支小企业加地方资金励的,再贷款资金使用金额按2022年6月至12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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