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给子女可以执行吗,离婚协议可不可以写子女共同归属

 admin   2024-07-06 00:57   6 人阅读  0 条评论

【判决摘要】夫妻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写明,房子归子女所有。虽然该协议不具有改变财产权的直接法律效力,但房屋在夫妻原婚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解除后,双方同意房屋归子女所有。它具有提供生活稳定的功能。儿童有权要求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在自己的名下。随后,债权人根据对其中一名配偶的财务索赔,寻求扣押涉案房屋。综合比较子女债权和债权人的金债权,前者有明确的方向,且由于该权利先于债权人对配偶的金债权,因此子女债权应比债权人的金债权得到更好的保护,因而被排除在外。能。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民愿望


最高法院民事申请号7090


复审申请人郑州顺德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嵩山路天龙大厦。


法定代表人韦宝成。


法定诉讼代理人胡一猛,该公司男员工。


被申请人李景元,男,199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渭滨区。


第三人朱雷,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县人。


第三人邓丽红,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五野区人。


再审申请人郑州顺德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对被告人李景源及第三人朱雷、邓丽红提起诉讼,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32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提起再审动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顺德丰公司申请再审,认为二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六款规定的情形,应当再审。原因如下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二审判决错误认定邓丽红、李歌离婚协议书中夫妻财产的处理有效,李景媛有权对涉案房屋主张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产权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捐赠给李景远,但李景远并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涉案房屋产权也没有转移。最高人民法院第3915号民事判决书裁定,本案《自愿离婚协议书》未登记房地产产权转让,不具有产权转让效力。二审错误判决李景远无权主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2、邓丽红于2015年6月23日将与该事件相关的财产转移至朱雷名下,而非李景远名下。涉案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值得思考,该协议无效。3、目前,尚无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归属是否可以排除法院执行题。在这种情况下,李景远完全可以办理房主的初次登记或前期登记。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执行异议和再审案件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不能比照适用“人民法院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判决认为,李景源的产权主张对顺德丰公司债权的实现不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仲裁裁决于2014年9月4日作出,涉案房屋于2015年6月23日过户至朱雷名下。邓丽红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其主观故意如下避免债务


李敬元提交书面意见,表示驳回顺德丰公司的复议申请。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涉事房屋登记在朱雷名下,而非邓丽红名下。法院依法查封了涉案房屋。根据李歌与邓丽红的离婚协议书,涉事房屋属于李景远。2015年5月,未办理过户登记并非李静媛的过错,因她未满18周岁,无法根据离婚协议书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邓丽红提交意见认为,本案的执行诉讼系顺德丰公司非法取得执行依据,诉讼后的执行及仲裁决定均涉及刑事犯罪。法院查封执行案涉案房屋违反正当程序,也存在执行错误。由于二审判决合法、有理有据,应驳回顺德丰公司的再审请求。


一审第三人朱雷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披露顺德丰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


查阅原文发现,邓丽红与李戈于2009年11月30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写明涉案房屋归李景远所有。虽然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的协议并不具有直接改变产权的法律效力,但涉案房屋被视为邓丽红和李格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解散后,双方当事人一致认为涉案房屋为李景远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李景元有权要求将涉案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在其名下。2016年,顺德丰公司以金索赔为由,请求查封涉案房屋。综合比较李景源的索赔和顺德丰公司的金索赔,李景源的索赔有一定的方向性,李景源的索赔应该优于顺德丰公司对邓丽红的金索赔,可以看出。顺德丰公司声称邓丽红提交的离婚协议书无效,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这一点。Sundefung还辩称,本案应按照本院第3915号民事判决书处理,但由于该案情况与本案不同,因此无法透露请求再审的原因。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再审案件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顺德丰公司关于本案不能执行的主张不能成立。比照适用的情况不存在。已确立的


综上,顺德丰公司申请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六款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中国,其规定如下


郑州顺德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被驳回。


首席法官王福波


于猛法官


李景阳法官


2021年12月16日


副法官刘媛媛


杨峰书记


一、失信被执行人已离婚,对子女有无影响?

失信处决人员的子女不受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不可靠执行主体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有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入依法信用惩戒对象名单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干扰、抗拒执行的


-2。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隐匿或转移财产等方式避免执行。


-3。违反财产举报制度的情况


-4.违反大额消费的情况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时


-6。其他有履行能力但拒绝履行有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


第二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通知应当载明列入非法执行人名单的危险性警示。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有本条例第一条规定的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有本条例第一条规定的冤假错案之一的,可以依职权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冤假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决定将不当行为被执行人列入不当行为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作出决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七条未履行信托的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从未履行信托的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相关信息


-一。有效法律文件规定的所有义务均已履行。


-2.与执行申请人达成执行协议且执行申请人确认执行时


-3。人民法院依法决定终止执行。


二、离婚民政局离婚协议房子归孩子但没有过户,因为父母债权债务法院可以有权查封吗?当时孩子小没过户?

1、夫妻离婚时,财产赠与孩子,但所有权没有转移,但该财产已经是孩子的个人财产。


如果房子被查封,孩子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向法院提出解除查封的反对意见,而不是起诉父亲。一旦取消抵押品赎回权解除,孩子的父母可以提起诉讼,将房屋转移到孩子的名下。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若干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捐赠人明确表示将捐赠物品赠与未成年人的,视为捐赠物品如下“离婚协议书是婚姻关系的一部分,是夫妻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的协议,是身份关系发生变化后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如果离婚时双方同意财产归孩子所有,则原告必须确认财产归孩子所有。且赠与财产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付,因此,本案财产应视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时赠与子女的个人财产,应属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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