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区域搬迁的想法,关于办公地点搬迁的报告

 admin   2024-06-26 18:57   4 人阅读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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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蓉蓉于2013年7月9日加入北京电子商务公司,担任人力资源主管。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7月8日。


2017年6月2日,公司向王蓉蓉发出如下通知


因王蓉蓉女士业务需要,我公司将办公地点由北京市西城区宣外大街壮盛广场北办公楼东楼搬迁至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奔润大厦城市。2017年6月3日起公司搬迁,敬请配合。并请于2017年6月5日抵达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A座。因故不能按时上班的,必须按规定向公司请假。否则,公司将按旷工处理。即使搬了公司办公室,你原来在公司内的职位、工资等也不会发生任何变化。如果您在调动过程中遇到任何疑或困难,您可以联系贵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


王蓉蓉不同意去新工作单位上班,自6月5日起就没有来上班。


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如下。5.6旷工5.6.1旷工处罚1、旷工不足1小时按时间计算。旷工累计16小时以上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被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6月22日,公司发出《限期复工通知》,明确王蓉蓉必须在2017年6月23日前到新搬迁的公司办公室报到。否则,她将因旷工而被解雇。


即使接到通知后,王蓉蓉也没有来新办公室上班。


2017年6月27日,公司以王荣荣缺勤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其劳动合同。


王蓉蓉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违法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04万元,但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


王蓉蓉不服判决,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王蓉蓉未到岗构成旷工。


一审法院认为,用户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变更营业地址或地,企业有权独立经营业务。公司办公地址由北京市六区(西城区宣兆门)变更为朝阳区霄云路,对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没有重大影响。


根据王蓉蓉此前承认的公司通知记录,公司于2017年6月2日通知她具体地址变更,并告知她未办理请假手续旷工也按旷工处理。2017年6月22日向其发出《限期复工通知书》,王荣荣于2017年6月23日收到通知,但仍收到具体地址变更通知。我没有去上班。


公司已履行告知义务,王蓉蓉未到岗按旷工处理。公司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考勤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与王蓉蓉解除劳动关系。因此,王蓉蓉提出的解除非法劳动关系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难以支持其主张。


王荣荣不服,提出上诉,称因公司搬迁,自己工作地点太远,未谈工作地点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判断二虽然搬家后通勤时间变长,但并未明显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二审法院裁定,用人单位因业务需要变更办公地址或者地的,公司有权独立经营业务。


本案中,公司办公地址由西城区宣武门迁至朝阳区霄云路。搬到新地址,拉长了王蓉蓉的通勤时间。合同必须继续执行,而且此次调动是全公司范围内的调动,并非个别员工的工作地点调整。


王荣荣于2017年6月2日收到调动通知时未按规定时间到岗,2017年6月23日收到《限期返岗通知书》后未办理请假手续。他的行为相当于旷工。公司与王荣荣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考勤管理制度》相关法律规定,无需向王荣荣支付工资。蓉蓉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


王蓉蓉仍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他声称,他缺席的原因是公司在未与他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改变了他的工作地点,导致他无法到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上班。签了合同,你的通勤成本和距离就会显着增加。


高院裁定,北京六区范围内整体搬迁,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范围,不会对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造成重大影响。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在北京市六区范围内搬迁办公地址,是公司独立经营的权利,对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不存在重大影响。


公司已履行告知义务,王荣荣未办理请假手续旷工的,按照《考勤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视为公司与王荣荣解除劳动关系。一、二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结果并无不当。王蓉蓉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高等法院裁定如下王蓉蓉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案号沉敬民第4556号


一、公司迁址员工不去怎么和公司协商?

如果员工不愿意调动到你的公司,首先应明确自己的决定,并采取以下步骤尽快与公司进行沟通和协商。1-明确沟通目的,表达自己的想法和题。


2-了解公司的调动计划和政策,了解公司的员工和薪酬政策。


3-提出自己的对双方双赢的解决方案,例如跨地区远程工作。


4、经协商,双方签署书面协议以解决有关转让的任何分歧。


关于办公区域搬迁的想法和关于办公地点搬迁的报告的话题,诸位还有哪里不了解的?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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