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献血意义,公务员献血是怎么回事?

 admin   2024-04-02 06:57   28 人阅读  0 条评论

小伙伴们都想知道一些关于团体献血意义和公务员献血是怎么回事?的题,今天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解说一下。


本文目录

一、公务员献血是怎么回事?

公务员无偿献血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愿无偿献血的活动。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益事业中具有一定的示范引领作用。同时,由于职业稳定性较高,他们也成为献血者中的重要力量。


公务员献血通常由当地红十字会或血库组织,通常安排在一年中的特定时间或急需血液时。献血者必须符合相关健康标准,并通过体检后方可献血。献血者在献血后可以获得一定的励和荣誉,如证书、礼物等。


公务员无偿献血的意义在于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弘扬社会诚信,促进社会和谐。同时,公务员无偿献血活动可以加强公务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增强团队精神和服务意识,提升公务员的社会形象。


需要注意的是,公务员献血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献血活动合法、规范、安全。同时,各地公务员献血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程序可能有所不同。详情请咨询当地有关部门或机构。


二、四川省公民无偿献血有何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献血、输血的管理,保障医用血液的需求,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四川实际。


第二条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积极推动公民无偿献血。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适龄健康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献血义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民无偿献血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民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他们的职责是


制定本地区公民无偿献血规划和年度计划;


负责公民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办理无偿献血登记及核发证明;负责采、献血机构的管理;


监督检查公民无偿献血工作的落实情况。第四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公民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各级红十字会参与公民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工作,促进公民无偿献血。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本地区公民无偿献血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地组织、动员本单位、本辖区公民参加无偿献血。活动。第二章献血与采血


第六条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男性公民、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的女性公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献血义务


户籍在本省且在本省常住的人员,每5年必须献血一次。


如果户籍在外省,但在本省暂住一年以上,暂住期间可献血一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就读的人员,在校期间必须献血一次;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就读五年以上的人员,每五年必须献血一次。驻四川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无偿献血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各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单位应当按照计划组织本单位职工履行献血义务;无单位的居民、村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按计划履行献血义务。公民还可以凭居民直接到居住或工作所在地的血站献血。有工作单位的,纳入本单位年度献血计划完成数;无工作单位的,纳入居住地年度献血计划完成数。


第八条公民献血前必须到血液中心接受国家规定的身体检查。只有通过测试的人才能献血。体检合格但拒绝履行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安排的献血义务的,体检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九条公民每次献血量不得超过400毫升。其中,无偿献血每次200毫升。如果我要求献血一次400毫升,则算履行第二次献血义务。公民可以多次献血,但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90天。第十条公民无偿献血,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公民无偿献血证》。无偿献血的公民,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公民无偿献血证》,血站按规定发放营养补贴。公民献血后可以休息三天,其所在单位视为值班。


第十一条从事采供血业务的机构,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采供血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采供血业务。


第十二条血站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采供血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献血检验标准和采血操作规程,并对所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确保血液符合规定。采血工作的安全和血液质量。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谋取经济利益或者采取非法手段强迫、欺骗公民献血。严禁伪造、转让、出租、涂改献血凭证。严禁聘请他人代本单位职工履行献血义务或者聘用他人、委托亲友代为履行献血义务。


第三章用血与供血第十四条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凭《公民无偿献血证》,可以享受无偿献血总量三倍的免费医用血液。证书”和明。对于血液部分,公民献血将被视为血液。自愿无偿献血的公民凭《公民强制献血证》可享受平价医疗用血,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因医疗需要用血时,可凭居民和献血体检结果通知单使用血液,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价格收取费用。状态。符合献血条件但未经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安排履行献血义务的公民因医疗需要用血时,有工作单位的必须提供血液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须提供居住地出具的证明。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血液证明,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收费。


第十六条对符合献血条件但不履行单位或者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安排的献血义务的公民,按照国家规定的平价价格二倍收取医疗用血费用。医疗机构应当将按照前款规定收取的费用的百分之五十上交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公民献血。


第十七条紧急抢救病人需要医用血液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输血。公民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用血的相关手续。第十八条血站应当做好血液的储存和管理,保证医用血液的需求,保证血液供应质量。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血站提供的血液,并根据临床用血需要储备适量血液,实现计划用血。医务人员使用血液进行医疗救治时,必须严格执行输血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输血安全,实行成分输血。第4章惩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励


公民无偿献血总量超过1000毫升;


公民无偿献血总量超过2000毫升;


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连续五年超额完成计划献血任务的;


在抢救危重病人中自愿无偿献血表现突出的;


组织公民无偿献血,采血、供血、血液管理工作取得突出成绩。


第二十一条单位职工符合献血条件,拒不履行献血义务的,由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经批准和教育后仍不改变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聘请他人代为履行献血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雇佣他人或者委托亲友履行献血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工作单位的,由职工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或者采用非法手段强迫、诱骗公民献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的罚款。可以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伪造、转让、出租、变造献血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许可证明。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采供血许可证开展采供血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血站未按照规定采供血或者供应血液质量不合格的;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血库提供的血液。有前款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六条医务人员在采血、供血、输血过程中违反本规定,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血站、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传染病蔓延或者有严重蔓延风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传染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在采供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适用的具体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三、用人单位组织的献血是否属于无偿献血?

是的,单位组织的无偿献血活动可视为无偿献血。无偿献血是指献血者自愿、无偿地向需要输血的患者无偿献血,献血者通常会获得纪念品或其他形式的谢意。单位组织无偿献血活动通常是出于社会公益、关心职工健康、支持医疗体系的目的。


在参加单位组织的献血活动时,请确保了解献血的相关知识和要求,如献血前的注意事项、献血后的康复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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